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旨在進一步完善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針對信用修復難點堵點問題,《實施方案》提出十項重點任務。
1.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明確“信用中國”網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中國”網站截圖↑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統一標準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內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則上不再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外的信息。
2.完善失信信息分類標準
將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并明確相應公示期限。
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1年;
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
各領域具體分類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統一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對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明確信用修復申請渠道
最短公示期滿后方可申請信用修復。
“信用中國”網站接受包括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等在內的各類需要信用主體主動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
市場監管領域信用修復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則辦理。
各地要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置信用修復線下服務窗口,幫助信用主體填報申請材料。
4.簡化信用修復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本部門信息系統直接獲取證明材料。
鼓勵推廣“兩書同達”模式,即向信用主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確保信用主體第一時間知曉信用修復有關政策。
5.壓實信用修復辦理責任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開展修復工作。
6.明確信用修復辦理期限
“信用中國”網站一般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 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中國”網站推送的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
因案情復雜或需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7.同步更新信用修復結果
信用修復后,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信用修復結果;
“信用中國”網站同步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并將信用修復結果反饋申請人;
有關部門更新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8.健全異議申訴處理機制
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公示內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復結果等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直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起異議申訴。
9.協同推動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企業高效修復信用
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企業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暫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信用評價結果等多種方式積極幫助企業暫時恢復信用,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暫時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推動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順利執行。
“信用中國”網站設立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企業信用修復專區,為企業提供信用修復服務。
10.規范征信機構使用信用信息行為
強化征信業務全流程數據質量管控,提升數據準確性、及時性。
《 實施 方案》中提到,要規范征信機構使用信用信息的行為。那么,針對信息發布的第三方平臺,又該如何進行監管?
對于征信機構產品的規范,《 實施 方案》中的措施可以概括為“通堵結合”。
“通”就是打開一個信息共享機制通道,實現修復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征信機構的同步更新,提高第三方平臺在信息公示的準確性、及時性。
“堵”就是相關部門要強化對第三方平臺不規范行為的嚴格監管,對于部分平臺的有償刪除、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打擊。
國家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發展促進中心綜合評價處處長何玲提醒:凡是打著可以提前修復,聲稱可以花錢修復不良信息的行為,都是非法牟利的陷阱,也是相關部門要嚴厲打擊的行為。切記,信用修復是政府向企業提供的公共服務,不會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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